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防范未成年志愿服务法律风险显善意
  发布时间:2016-10-14 08:52:1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近日提交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适用范围、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志愿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志愿服务的保障与支持、志愿服务的风险预防、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明确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4月19日《法制日报》)

  公民社会需要各个年龄段的志愿者,但未成年人作为志愿者必须受到民法通则的限制,即其行为需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陪同,以落实保护未成年权益的法律规定,避免因未成年认知对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故《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明确对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加以限制,实质是防范未成年人从事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体现了保护未成年的立法善意。

  从事志愿服务的主体应当以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主,成年人所具备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容易胜任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任志愿者应当优先考虑成年公民,而选用未成年人作为志愿者当审慎,并非未成年人单方面表示愿意加入志愿者行列即可,事实上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是未成年成为志愿者的前提。

  志愿服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是未成年人作为志愿者参加服务必须得到监护人同意的实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活动。志愿者加入志愿者组织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合同行为,必须接受志愿者章程的约束,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主要从事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恤幼、赈灾等活动,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如因个人过错造成原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自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其追偿。故未成人作为志愿者受其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等多方面限制,一旦出现上述法律争议,没有监护人的及时介入,未成年人直接处置会对其学习、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要求监护人同意或陪同具有现实合理性。

  人民团体、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这是社会对志愿都的直接奖赏。期待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的立法善意,在实践中操作中探索出更多具有可行性的实际经验,为打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公民社会积聚更多正能量。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文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