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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盗走电缆线卖钱 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获刑三年
作者:李瑶瑶 罗阳  发布时间:2020-12-09 17:05:13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1月6日13时许,郑某在国家电网桃源供电公司设在桃源县桃花源镇某村的变电站对面拾荒时,发现一电杆上有用来固定电线的钢圈、铁棍等电力辅助设备,便使用梯子、钢锯等将钢圈、螺丝等盗下。随后,郑某发现附近一水泥盖板下的电缆井内连接有黑色电缆线,旁有电力标识,遂立意盗走电缆线卖铜获利,因在持钢锯锯电缆线时钢锯传来麻木感,电缆线冒出一人多高火花,郑某立即带着钢圈、螺丝等物推着三轮车离开现场。郑某的行为造成桃花源镇停电、停水约2.5小时。经鉴定,该行为造成桃花源供电线路水镇线损失价值188 200元。

后郑某向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投案,如实供了上述事实,并将所盗钢圈等物交出。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了盗窃铜而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郑某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以郑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