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司法之力保护桃源生态环境。2024年10月23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智勇独任审理了文某甲、文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电鱼设备)在禁捕区沅江河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文某甲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文某乙罚金二千元。
院长带头审理涉环资类案件,切实发挥了院领导引领示范作用。此次开庭审理不仅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法治教育。
下一步,桃源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司法护航美丽桃源建设,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辖区水生生物资源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