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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电石导致车辆发生火灾 法院判了!
作者:张文  发布时间:2024-11-15 10:3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危险驾驶案件驾驶员徐某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驾驶普通货车非法运输电石,导致车辆发生自燃,最终被判刑。

5月9日,被告人徐某经介绍联系到南阳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王某,接受其委托,从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货物到云南省宣威市。

5月10日,被告人徐某赶到装货地点装货,装货后徐某从磅单上知道了运输的货物是电石,共计34290千克。在明知电石属于危险化学品,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未配备具有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押运人员的情况下,徐某驾驶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电石,从装货地点出发前往云南省宣威市某钢铁有限公司。

次日,因车辆爆胎徐某驾车行驶至杭州-瑞丽高速公路湖南段东往西方向1051公里桃花源服务区停车检查,车辆停靠在普通货车停车区,其两侧均停有货车。没过多久,车上运输的电石遇雨水自燃起火,徐某在其他司机的提醒下,将车辆移动至远离其他车辆的单独停车位,并拨打119火警报警电话等待处置。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其他司机及服务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使用灭火器灭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电石,化学名碳化钙,属遇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载此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车身须标有醒目标志,并配备押运员。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切莫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